(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
(四)参评专利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其他省级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已获得市人民政府相关奖励的;
(三)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
(五)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工作: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递交申报材料。
(四)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第三章 专利奖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金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