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津政发〔2010〕10号),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并实施且有效的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以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工作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奖评审;组建评审工作组,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专利奖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