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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10]179号)


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随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中外合作教学班学费标准的请示》(随价文[2010]36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等四所高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批复》(鄂教外 [20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随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综发[2010]48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向到该部就读学生收取学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高于6000元,从今年秋季开学时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三年。

  二、向学生收取上述学费后,除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实施收费前外国语高级中学应按规定到随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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