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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19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条形码服务除按发改价格[2010]1555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各收费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的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备案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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