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对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兴办盲人保健(医疗)按摩机构。(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残联)
(四)扶贫与救助服务。
1.完善残疾人扶贫与救助工作机制,将残疾人扶贫与救助服务纳入各级政府扶贫救助总体工作规划;优先安排残疾人扶贫与救助项目。(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的补助水平;加大对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与保障力度;鼓励产业大户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领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3.多渠道筹集残疾人扶贫与救助资金,实施好残疾人扶贫与救助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扶贫办)
4.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实施“开发式”扶贫,提高残疾人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增强残疾人扶贫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统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扶贫办)
(五)托养服务。
1.建立市、区(市)县两级示范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建设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并发挥其指导、示范作用,利用现有公共资源逐步增加托养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残联)
(六)维权服务。
1.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2.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残疾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在校未成年残疾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的帮教环境。(牵头单位: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团市委、市妇联)
3.完善并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四级”维权网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七)宣传文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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