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医疗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将职业康复项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将基本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建立残情评估鉴定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4.大力开展出生缺陷早期干预,充分发挥一、二、三级干预作用,从源头降低残疾发生率,减轻残疾程度。(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二)教育服务。
1.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高水平普及残疾少年儿童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实行残疾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和高等教育机构建设,做好各学龄阶段残疾学生的升学衔接工作。大力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建立特殊教育师资管理制度,将特殊教育机构和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的职称评定纳入教师职称评定范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促进医疗康复训练与文化教育融合;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残联)
4.逐步提高对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和助学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就业服务。
1.建立残疾人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适应能力评估制度;依法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2.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将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3.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立城乡残疾人就业动态管理和服务机制,收集和发布求职用工信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4.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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