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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流转,确保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变、区域稳定。妥善处理林权流转中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的问题,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加强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维护林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引导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六、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各级金融、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适当延长抵押贷款期限,合理设定抵押贷款利率,为集体林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工作力度,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免除第三人担保的模式,优化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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