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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川办函[2010]169号 2010年9月20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2007年全面启动以来,经过3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促进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成果

  各地要围绕稳定集体林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完善签订家庭承包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分山到户率较低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分山分林到户,提高家庭承包比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以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农户的收益权,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集体林已流转的,要进一步完善流转合同,流转收益要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林区稳定。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林改成果、稳定承包关系提供保证。

  二、改革林木采伐流通管理制度

  按照“总额控制、分类管理、便民透明”的思路,改革林木采伐运输管理,赋予林权所有者更充分的经营处置权。实行采伐限额总控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长大于消。鼓励以村、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股份制合作林场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指标5年内可结转使用。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推行采伐公示制度,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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