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
(川府发电[2010]52号 2010年9月14日)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和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2010年三年拟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8〕2号)精神,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关闭任务,省政府决定2010年关闭50处煤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县长负责,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迅速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逐矿落实关闭措施。列入2010年关闭的50处煤矿(名单附后)的关闭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前。
二、关闭矿井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一)吊(注)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关闭封井前要制订周密的关井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本市、县(市、区)关闭矿井名单和关闭时限,并将关闭矿井工作进度及时报告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管,定期组织巡查,防止在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而造成安全事故,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