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10〕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关键时期,全省上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运作不规范,少数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融资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事关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和规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和规范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举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