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总结报市局市场处。
附件:1.查处违法案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
2.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查处违法案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
一、房产经纪机构利用广告对房源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行为,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开展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处。
四、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查处。
五、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按照《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