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支付采购资金;负责提出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十二)税政与条法处
监督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做好全市税收调查、税收制度调研分析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建议;审批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对财税法规的整理、编纂、出版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工业处
负责国资委、工信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炭局、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贯彻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研究提出市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贯彻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四)商贸金融处
负责商务、粮食、供销和市财经技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税政策;负责商业流通、外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承担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粮食、食用油、化肥等战略物资专项储备补贴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汇总和分析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制定地方担保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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