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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0)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
  (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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