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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0)

  (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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