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