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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经费给予重点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含代整治、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监督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监督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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