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办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转来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分解,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并将责任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核对后向监督中心反馈;
(二)综合协调市、区之间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负责对各区、市各责任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处置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交通调度、治安防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市、区两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直、省直、部队、铁路等驻郑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要求落实承诺,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