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0〕12号 二○一○年四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权明晰、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它等类别。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类别。
第四条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和指挥机构(中心),建立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信息网络。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