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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认发[2010]11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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