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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使用POS机征收的税款,经与银行对账,确认款项已到达待结算财政资金专户后,应当天填开相应的税收票证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票证结报手续。

  代征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或电子材料将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以及征收的现金税款或银行存款单提供给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办理结报手续,进行缴销。

  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不论数额多少,都要当天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收会计应在当天填开缴款书,把税款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如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入库的,要注意税款安全,税款必须存放在单位的保险柜或经人民银行同意设立的账户中,并务必在次日上午办理入库。

  当地没有银行国库经收处的边远山区的税所(站)自收的现金税款要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缴库手续,税所(站):限期10天,限额2000元。

  代征单位(人)征收的税款,结报“双限”分为:代征人期限30天,限额2000元。代征单位期限30天,限额20000元。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人员也可以自开税收缴款书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缴入库,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生成“结报单处理”,并打印。持 “结报单处理”及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以及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第六联向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双方当面核实无误后,在“结报单处理”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

  代征单位(个人)也可以自开税收缴款书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缴入库,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以及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第六联向税务人员办理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双方当面核实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税务人员要及时将代征单位(个人)的结报信息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结报缴销。

  三、严禁地方税务人员将税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用社和单位经费账户等。违者,不论税款多少,时间长短,均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印花税票结报单”连同作废、停用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遂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 “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由税务人员及时将结报信息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六、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立按月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打印 “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一式两份,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一份。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盘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反映的账簿数据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生成盘点报表”中盘点数、“账簿管理”中结存数、“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库存数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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