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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领取票证时,由发证机关税收票证人员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的“请领数”中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进行发放,发放后打印“发放清单”一式两份,经领发双方清点核对领取发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取时间无误后,双方签字领取税收票证。“发放清单”作为双方领发税收票证的核算凭证。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管理该单位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领取税收票证时,必须持“税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相核对登记领取发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取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并由税务人员将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代售单位(人)领用票证的信息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 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验收入库”中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票证入库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 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三、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 车,派专人领取或发送,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市、县(市) 地方税务局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领取,当天回到单位,以防意外。遇特殊情况,需途中停留过夜的,尽量停放在住宿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内,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票证丢失。

  四、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个人)在每次领取税收票证之前,必须结清已填开的票证和征收的税款后,根据需要,限量发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个人)每种票证每次限领30天的使用量,领用大额通用完税证的,须经所在分局(税所)领导批准。未结清己填开票证和征收的税款的,一律不得领取票证。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放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专库、专柜、专箱、专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的专用库房;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专用保险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经办人员要有票证专用箱、包、袋。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专用库房以及基层税所(分局)办公室的安全设施要齐全,配备“三铁”即铁门、铁窗、铁锁,有条件的要建立值班制度。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保险柜存放在办公室内。有条件的要安装电子报警系统。保险柜   的钥匙不能存放在办公室内的抽屉内。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存放在专柜内,分箱或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专柜的钥匙由专人把持,各箱的钥匙由各税务人员把持,不得带票回家存放。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 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发生工作调动时,必须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同时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票证交接” 中打印“税收票证交接表”,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办理离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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