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地方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一、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车船减免税完税证明。证明纳税人减免车船税的一种凭证。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三)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使用财税库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在划款成功后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开具的一种完税凭证。此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赁证。
(六)票证专用章戳。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己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七)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规定的各种票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等进行设计。
二、除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特种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税收票证印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要选择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印刷质量好、具备安全和保密条件的厂家承印。
三、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所有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必须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刻制,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税收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税收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领取、发放: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通常一年)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上报市地税局,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汇总,每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11月份定为发放下年度各种税收票证的时间,如有改变则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