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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行政权力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岗位职能、办理人员发生变化的;
  (七)常见问题解答需要修改、删除、增加的;
  (八)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自由裁量基准发生变化的;
  (九)行政征收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新增行政权力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行政权力失效、废止的;
  (十一)其他需要变更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承办单位、收费规定、处罚依据及标准、行政权力新增、合并或者废止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该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编制更新、调整方案,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更新、调整方案,由厅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由该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编制更新、调整方案,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法定期限、处罚依据及标准、行政权力新增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自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编制完成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行政权力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常见问题解答、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承办单位在情形发生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服务指南、征收标准、服务表格、办理流程、承办单位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承办单位在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九条 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经省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由厅政策法规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更新、调整内容在江苏水利网站公布,并在“水利厅法制监督系统行政权力数据库”中固化。
  第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工作,确保行政权力静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调整行政权力静态信息的,由驻厅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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