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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水政〔2010〕1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和省级机关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验收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厅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加强行政权力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厅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是指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编码、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收费事项、承办单位、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服务指南、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自由裁量基准、征收标准、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信息的补充、修正、废止,以及依法新设的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第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厅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调整。厅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实施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静态信息应当及时更新、调整:
  (一)厅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收费规定、服务指南、服务表格、办理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权力的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发生变化的;
  (五)厅内部职责分工调整,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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