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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44号 二○一○年五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含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列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社区居委会成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单位缴纳部分要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六、依照法定程序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社区居委会工作岗位造成失业的,自被罢免或者离职之日起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到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报送失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原社区居委会成员,自被罢免或者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社区居委会成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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