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建立完善采矿权准入、退出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2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和煤炭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和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电力部门负责整合及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停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