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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两年完成。2010年,完成省定重点矿种整合任务;2011年6月,完成煤矿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工作;2011年11月,完成市、县重点矿种整合任务。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整合的矿区、矿种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编制本地区重要矿区和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据批准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和省、市有关规定另行编制,方案编制要体现合理划分煤矿开采范围、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从根本上解决超层越界问题等基本要求。
  2010年4月30日前,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完成省定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省批准后实施;2010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市、县重点整合矿种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重要矿区和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市、县重点整合矿种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采矿权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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