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探矿权数量压减15%;2011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比整合前压减25%。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
1.省重点整合矿种:煤、铁、石英岩。
2.市、县重点整合矿种: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二)矿区整合范围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
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用水源周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
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
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
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