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水务部门要做好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市内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环保黑名单等工作措施,发挥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动机制特有的协商联合办案优势,对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该停产的坚决予以停产,该处罚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该赔偿的必须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搞好宣传发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要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切实维护好、保障好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确保随时随地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