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体制结算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支持郑州新区发展财税政策
落实推进郑州新区发展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促进郑州新区科学发展,进一步增强郑州新区的产业聚集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
1.市财政从郑州新区及所辖“五区一县”取得的财政收入全额返还。
(1)2004年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以后,市级集中收入除每年市财政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外,集中收入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政策执行到2012年,每年单独结算。
(2)从2010年起,市财政对郑州航空港区和郑州新区本级实行“主税分成、小税下放”体制后,每年市财政保留收入增量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执行到2012年。
(3)根据豫政办〔2010〕30号文件精神,2010年至2012年,对市共享郑州新区本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收上解省财政部分,省财政返还市财政后,市财政也全额返还郑州新区本级。
2.市政府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补助郑州新区资金2亿元,用于郑州新区项目支出、发展支出和运转支出。
3.严格落实豫政办〔2010〕30号各项规定。
(1)对郑州新区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的产业集聚区,按照“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09年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为考核基数,2010年至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集中上解省财政部分,省财政返还市财政后,市财政及时返还郑州新区。
(2)对郑州新区区域内除产业集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照“核定基数、增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09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基数,2010年至2012年,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收上解省财政部分,省财政返还市财政后,市财政及时返还郑州新区。
4.郑州市设立的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类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性资金,包括工业结构调整、企业自主创新、现代服务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等资金,在安排使用上向郑州新区倾斜。.
四、郑州新区专项结算
市财政从郑州新区范围内取得的按有关财政体制规定需返还郑州新区所辖各县、区的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先返还郑州新区,再由郑州新区返还所辖县、区财政。
五、郑州新区本级财政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