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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郑州新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郑州新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10〕125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新区建设的决定》(郑发〔2009〕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0〕30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6〕6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09〕53号)精神,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统一和规范,加快郑州新区发展,现将郑州新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郑州新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
  在确保市与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县财政体制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理顺市与郑州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郑州新区本级具体核算以下收入事项:
  1.将郑州新区区域内市保留企业所缴税收的市本级所得部分,比照市对区财政体制,实行“划分税种、主税分成、小税下放”的财政体制。
  (1)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市与新区本级五五分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地方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下划为新区本级收入。
  2.省财政支持郑州新区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专项返还、奖补资金收入;
  3.由市财政负责结算的省财政对郑州新区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收入;
  4.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郑州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收入。
  二、郑州新区本级体制基数核定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政策,确保政策连续性。按照“保存量、调增量”要求,核定上解基数。
  1.市下划郑州新区本级的财政收入,以2009年为基数,以后年度由郑州新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
  2.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文件精神,郑州新区本级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通过市级上解省级20%;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通过市级上解省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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