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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郑政文〔2010〕118号 二○一○年五月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根据《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豫政办〔2006〕53号),现将我市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意识
  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不断提高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新增费安排使用等相挂钩。
  四、建立耕地保护目标定期自查制度
  各地政府要对年度考核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内业资料规范完整,外业现场耕地、基本农田质量良好,后期管护措施落实。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各县(市、区)要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做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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