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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理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从合法性、适应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各相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清理建议: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一致,可以继续适用的,提出继续有效的建议。
  (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性、适应性等存在问题的,提出废止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具体情形包括:1.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2.与上位法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3.超出制定机关立法权限的;4.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涵盖或被新的规章所代替的;5.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内容属阶段性工作且已结束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四)政府规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对该规章进行修改的建议。
  (五)本次清理,对于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和相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清理工作结束前起草、制定新文件,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四、清理工作组织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组织集中清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或单位组织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二)清理工作步骤(从2010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审查阶段(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规章清理工作安排。(1)部门初审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规章实施部门要逐件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应予废止或修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其中,对于需要修改的条款,还应当明确提出修改的理由、依据及具体内容。初步审查完成后要将规章文本、相关依据和形成正式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规章初步清理情况统计表等整套材料一式5份及其word格式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2)集中审查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规章清理工作标准,对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规章分类处理意见,拟订规章废止、失效、修订草案,写出清理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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