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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列表规则是指在列表中已特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事项的具体违法情节、情形和处罚基准。
  当处罚事项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按列表规则执行,列表中没有明确的,按一般规则执行。
  以下是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违法行为事项举例:
  HZ 01 JS-CF-0090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裁量规则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裁量规则为: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罚款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71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裁量规则为: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以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以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252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裁量规则为: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收回(撤销)、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先报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许可证后,再按本规则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本规则中所指的建筑施工质量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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