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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杭建法发〔2010〕41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建法发〔2009〕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附: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10〕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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