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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七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等为原料开发、生产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烧结粉煤灰和烧结煤矸石类多孔砖、空心砖;
  (二)蒸压粉煤灰和蒸压灰砂类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三)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
  (五)石膏空心砌块和石膏空心条板;
  (六)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
  (七)国家、省重点推广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县(市)、上街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上街区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外增收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贴;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经市、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结算手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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