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