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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制定采矿权主动退出补偿办法。对于未参加整合的小型矿山企业,因规模、环境与安全生产达不到目标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主动提出退出矿产开采领域的矿山,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剩余可采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经原收缴渠道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企业,由兼并重组企业支付。整合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整合矿种、矿区资源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摸底,并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资源整合,保障整合工作需要。
  (三)简化办事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行动,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集中办理,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整合前后采矿许可证发证部门不变,整合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继续由原发证机关颁发。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续可同时进行。
  在整合主体确定、整合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的,可根据以往勘查成果和采掘工程实际编制资源整合矿区储量核实报告;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小型以下(含小型)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1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编制并报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四)挂牌督办
  县(市)政府要制定整合矿区挂牌督办方案,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挂牌督办方案要明确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挂牌督办设置情况见附件2。
  (五)制约与奖励措施
  对于列入整合而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要采取联合执法手段,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许可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爆炸物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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