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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0〕4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
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的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行政处罚(处理)案卷。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查一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分案件实体、程序和案卷文书两部分。实体部分采取一项否决制,程序和案卷文书部分采取百分制。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四个档次。实体内容不合法及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75分-85分(不含85分)的为基本合格;85分-95分(不含95分)的为合格;9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八条 组织案卷评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评查工作结束后,要下发评查通报。对优秀案卷办案人员及案卷优秀率高的监察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及案卷合格率低的监察机构要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的案卷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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