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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0年4-6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183号令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0年9月25日上传2010年4月-6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09年社平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 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0年10月的支付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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