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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三)生育保险

  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

  (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 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2010年9月4-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10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缴费卡单位的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含6月后的需补基差的账户)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以下简称“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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