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0年4至6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0年4至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0年1至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0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