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2010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