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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未开列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1分。
  3.7.9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没有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接收清单,未注明情况,扣1分。
  3.7.10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扣1分。
  3.7.11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1分。
  3.7.12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情况的,未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扣1分;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扣1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接受委托行政机关、无落款日期,每处扣0.5分。
  3.7.13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扣1分。
  3.7.14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扣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每处扣1分。
  3.7.15 以上证据类文书要素不全、填制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8 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和听证文书
  3.8.1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权利的期限要求,或者告知错误的,每处扣2分。
  3.8.2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扣1分。
  3.8.3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事实、理由或者法律依据错误的,每处扣1分。
  3.8.4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通讯方式的,扣0.5分。
  3.8.5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制作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8.6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无“听证通知”或者“不予听证通知”等文书,扣1分;行政机关同意举行听证,无听证公告的,扣1.5分;听证公告不规范的,扣0.5分。
  3.8.7 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书记员),或者未说明听证案由,或者听证时间、地点不确切的,每处扣0.5分;听证通知书中其他告知内容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8.8 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为案件承办人,或者不符合有关回避规定的,扣2分。
  3.8.9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审核无误,或者拒绝签字未注明情况的,扣0.5分。
  3.8.10 听证其他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第三人等)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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