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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3.5.5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注明情况的,对于3.5.3和3.5.4的情形不予扣分。
  3.5.6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地址等)填写不全,每处扣0.5分。
  3.5.7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
  3.5.8 询问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按压指印的,每处扣0.5分。
  3.5.9 询问笔录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6 现场检查、勘验文书
  3.6.1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0.5分。
  3.6.2 当事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未签署姓名和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
  3.6.3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扣1分。
  3.6.4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每处扣1分;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0.5分。
  3.6.6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0.5分。
  3.6.7 检查、勘验笔录填制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7 其它有关提取证物、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等证据类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或者承办人未注明情况,扣0.5分。
  3.7.2 调取证据为复制品,未加注明,并且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0.5分。
  3.7.3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1.5分。
  3.7.4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0.5分。
  3.7.5 授权委托书或者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7.6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行为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时间中的任何一项视为未批准),扣1分。
  3.7.7 案件承办人未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时间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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