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3.1.9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收件人(包括代收人)未签收到时间,扣1.5分。
  3.2.2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
  3.2.3 记载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等文书的名称、文号不全或者错误,每处扣0.5分。
  3.2.4 无行政机关送达人签名,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每处扣0.5分。
  3.2.5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1分。
  3.2.6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扣1分。
  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后未在5日内立案,扣0.5分。
  3.3.2 立案未注明法律依据,扣0.5分;对案件违法事实根据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
  3.3.3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扣0.5分。
  3.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立案批示,扣1.5分。
  3.3.5 案件承办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6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7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被确定为承办人的(案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处理措施的除外),扣2分。
  3.3.8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1分。
  3.4.2 文书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具体条、款、项,扣1分。
  3.4.3 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改正要求的,扣1分。
  3.4.4 文书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分。
  3.4.5 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5 询问笔录
  3.5.1 案件承办人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分;未告知被询问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的,扣1分。
  3.5.2 一份笔录同时记录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被询问人作答内容的,扣1分。
  3.5.3 询问笔录没有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每处扣1分。
  3.5.4 被询问人没有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的(被询问人为文盲的可采用按压指印等形式代替),每处扣0.5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