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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1.4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改正措施内容执行尚未完结的,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能参与评比;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牵涉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能参与评比。
  1.5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地提供。
  1.6 文物行政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部门办理的涉及文物的案卷不参与评比。
  1.7 本评分标准仅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案卷评比。
  1.8 本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

2. 否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得0分,退出评比。
  2.1 缺少关键文书的
  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指举行听证会的)。
  2.2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合适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2.2.2 被处罚人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被处罚人不是违法当事人;被处罚人身份没有查明的。
  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2.5  未执行罚缴分离或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在法定时限内缴付指定银行的。
  2.2.6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2.2.7 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和相关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的。
  2.2.8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2.2.9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2.2.10 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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