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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拟于近期开展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为确保我省的参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案卷必须是2008年6月1日-2010年5月30日期间结案的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请各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评分标准》(可在山东文博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流程图〉及〈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通知》(鲁文物〔2008〕27号)及《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鲁文物〔2008〕38号)等规定,对案卷进行认真的整理和完善,并务必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参评案卷一次性集中上报我局综合执法处。上报样式为案卷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式4份。要确保上报案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本次评比活动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及过时报送的案卷不予受理。
  三、各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按时报送。国家文物局将通过《中国文物报》等媒体公示评比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
  联 系 人:王 萌
  联系电话:0531-82611798 13906402912

山东省文物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参考标准
(2010年版)

1. 一般规定

  1.1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开展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标准。
  1.2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进行评分,采用扣分制,确定起始分为100分,根据下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3 本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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