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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26号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6000元提高到60000元。
  二、扩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和申报范围。在原纳入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15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帕金森氏病、肺间质纤维化、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丙肝、血友病等7种门诊规定病种;对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可同时申报两个门诊规定病种,经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数据库专家鉴定后,可享受两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以上7种新增病种具体鉴定标准和目前执行的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待遇标准,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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