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各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统计、信访、财务、行政、保卫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所辖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四)行政审计处。负责对市直行政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责。
(五)事业审计处。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责。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全市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七)投资审计处。负责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负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